<<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这种情况是合同到期不续约的,
<<劳动法>>里合同到期不续约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的上条款也说明了按照当时执行规定.你只能拿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说只是口头通知你不续约,要是到月底也没收到书面的通知书的话,你7月1日照常回去上班,等于默认续签了合同了.这个时候公司让你走,就要付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了.
若是收到书面通知书的话就不太好讲了.你看看不续约通知书的时间,按比例算,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要多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想拿多点补偿金的办法也不是没有,(不过有点那个)公司里其他方面有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以这个去投诉,胜诉了就能可以说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那赔偿就多了.
希望对你有用,加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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