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3次劳动合同,每次3年,最后的合同09年6月30日到期,单位不续签了我能补偿吗?

是昨天口头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的,难道就得1个月的工资作赔偿吗,望高人帮忙
是不是上次签的合同期限是3年那么拿3个月的工资做补偿,
还是工作了9年拿9个月的补偿呢?

是在上海,请问有那些相关的劳动法实施条例,谢谢
请教我拿什么给单位解释我应该有9个月(或者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各位大侠~小弟在这有礼了

为什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差这么大呢?能打这官司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这种情况是合同到期不续约的,
  <<劳动法>>里合同到期不续约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的上条款也说明了按照当时执行规定.你只能拿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说只是口头通知你不续约,要是到月底也没收到书面的通知书的话,你7月1日照常回去上班,等于默认续签了合同了.这个时候公司让你走,就要付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了.

  若是收到书面通知书的话就不太好讲了.你看看不续约通知书的时间,按比例算,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要多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想拿多点补偿金的办法也不是没有,(不过有点那个)公司里其他方面有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以这个去投诉,胜诉了就能可以说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那赔偿就多了.

  希望对你有用,加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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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3
劳动合同期满就属于终止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只能从这日起计算,单位应该支付你一个半月(或两个月,劳动合同法在这点上的说法不明确)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看当地省、市政府在08年以前有无相关的地方性劳动法实施条例,如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实行。

你修改了提问,我也修改回答:
你在上海的话,可以拿到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点可以确定。
第2个回答  2009-06-05
因为你是用人单位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应该发给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补充: 相关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补充:到期了解除关系没错,但应该发给经济补偿金。
补充:打官司太复杂,可以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样比较简单,不行解决再考虑打官司。
第3个回答  2009-06-03
广东胡律师: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你们当地没有特别规定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给你们进行续签要给你经济补偿,你就得不到。
第4个回答  2009-06-04
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第5个回答  2009-06-04
就拿这条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也应该给予补偿.这个不解释了.从法律理论上解释有点不易理解,也有人持相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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