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建发珑璟湾总建筑面积316000平方米,已交付的专有面积部分面积250000平方米,超过总面积50%,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浮桥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启动鲤城区建发珑璟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目前流程处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距离真正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还有很多流程,在后续工作中我街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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