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如题所述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主体应为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或者与作出相关决定的单位不一致,应将实际用工单位和作出决定的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一同作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实际用工单位未按约定承担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和实际用工单位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实际用工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到相关单位。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负责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用工单位是员工的工作地点,负责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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