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离职工龄的计算问题 自动离职算工龄吗

如题所述

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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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8
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按人办函〔1998〕101号规定:“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自动离职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文件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