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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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反诉权,是指当事人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得权利。请求和接受调解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请求和接受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权利。和解权是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通过相互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权利。上诉权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撤回起诉权是指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多种原因将案件从法院撤回的权利。申请回避权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出的问题与之进行辩论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义务 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自己的义务。 法官权利 指挥诉讼权是指任命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案件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再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审理中发生的有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特定事项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既不属于程序问题,又不属于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有关的某些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利。如作出决定和命令。义务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权利 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的权利。(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义务 不能作伪证 书记员权利 义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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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9
你好,你这个太多内容了,一般法官是主持法庭审理,书记员是记录法庭审理的过程,至于律师只是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证人是负有作证的义务,当事人一般是指原告和被告,他们参加庭审,提出自己主张和反驳对方。建议你去看看民事诉讼
第2个回答  2013-10-19
这个简单 你看下我们学校的模拟法庭比赛就清楚了去优酷里面搜索下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比赛就行了
第3个回答  2013-10-19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