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分析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1)本案应判决离婚,因张某与田某同居,要是能证明他们有过夫妻关系,可判重婚,再者就是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根本无尽老工的责任(2)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就能说明这房的原意是给他门两个的,而不是给一个人)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原意是给他门两个的,而不是给一个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这钱里面包括他一家三口的生活费),所以财产都是平分的(3)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因为张某不给家用,才让李某要借钱来维持这个家的生活费,所以张某要偿还大部分的钱)(4)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获得支持(因为女方为家付出了很多,而男方从不付出,女方可以要求赔偿)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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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9
1、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应该判决离婚,李某起诉,张某有外遇可认定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2、房屋是二人婚前财产,应归张某所有。电器是婚后李某父母赠与,赠与时未声明只归李某所有,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是婚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伤害赔偿金具有人身属性,是对受伤者的赔偿,不是收入,不应视为共同财产。3、李某外债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4、能够得到支持。因为张某是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又不承担家庭责任,有过错,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第2个回答  2013-12-19
1。张某不思悔改,不承担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2。其中房屋及家用电器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用。张的医疗费赔偿归张归其个人所有。3。李的债务为家庭债务双方共同偿还。4。张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重损害了张某的权利,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
第3个回答  2013-12-19
应判决离婚房屋归张某,因为产权证上有数名电器之类可贵李某,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应分由李某配债,但是可以让张某分担可以支持李某的算还赔偿
第4个回答  2023-02-19
(1)先调节,调节不成就判决离婚。离婚理由,张某有外遇且日常生活费不给李某及其小孩,使其李某因日常生活而欠债。
(2)房屋是李某婚前父母所赠,并没有说明归李某一人所有,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具也是。受伤赔偿具有身属性,所以不可以分开,应归张某所有。
(3)李某的外债属于子女和其生活费,是婚姻里共同的负责,所以张某需要跟着一起还。
(4)能得到支持,婚姻期间,张某非法与他人同居,犯了通奸的名义。又在抚养子女上很少有经济支持,所以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