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的案例分析

严某与凌某在2007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且一方发生婚外情则另一方可以得到房屋总价款的四分之三。现严某称凌某发生婚外情,要求离婚并且依据协议分割房产。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财产分割一事有所分歧,原告认为此协议有效而且现在被告发生婚外情,故应得到房产总价的四分之三,被告却说没有婚外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成立却不生效。
请帮忙分析,凑字数就行。

你好:
此婚前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凌某对此承担责任,严某就能获得此房产的四分之三。严某提起离婚,并称凌某有婚外情,严某承担举证责任,如严某举证不能,其请求不能获得支持,该房产应当为共同共有,按照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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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7
  关于离婚案的案例分析如下:
  龙某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张某提出要将龙某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们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此外,二人育有一子,今年20岁,现已大学毕业,欲出国继续深造。龙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儿子归张某抚养。但张某要求龙某承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
  分析: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属于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折价分割。龙某应负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协议的 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个回答  2012-11-22
上官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