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19日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已经决定了,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证明偷走井盖的保安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一旦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造成犯罪,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者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盗取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路过的行人受伤或出现生命危险。
这名偷走井盖的保安是在事后才被发现的,在7月15日的凌晨,张先生正在回家的路上,正如往常一样,张先生沿着小区幼儿园的门口主干道走着,突然左脚才进到一个坑洞里面险些摔倒,缓过神来才发现自己是踩进了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里。
好好的井盖怎么可能说消失就消失,张先生联系了物业之后报了警。而附近的施工单位则确定在施完工之后是检查过井盖,确认是在的。
经过了警方一系列的侦查之后,最终确定了,偷走井盖的是幼儿园的保安郭某。
事后郭某也对自己偷走井盖这一事实如实的交代了,在7月14号的晚10点,郭某。将路面上的井盖偷走,准备买了换点烟钱,出于侥幸心理,他以为小区的路面正在翻修,只是丢失了一个井盖,应该没有人会注意到,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就将其偷走了。
虽然郭某这一偷盗行为并没有达到当地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浙江省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
但是根据他这一行为的性质,法院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郭某。对于公共的安全,我们应该是爱惜,而不是将其据为己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侥幸心理行犯罪之举,盗窃也不单单是依靠立案标准的金额来进行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