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员工

各位好,我想根据我个人的情况问下相关法律常识,因为我是08年7月份进入公司的,也没有签什么合同,如果被公司无故辞退(也就是指09年的1月份)那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如果公司说因为我做事不行,或者不能很好的胜任这份职位而解雇的话,那又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首先谢谢各位大哥大姐了。
如果公司不给予赔偿,应该采取什么办法?还有我不签合同分试用和不试用期吗?而且我们发工资的时候工资条和工作证都没有,也不用打卡上班的,要怎么证明我在公司做了那么久呢? 一定要物件才能证明吗?公司的同事行不行?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可以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对劳动者日后维权可能会带来不便,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6、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7、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8、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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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你说的两种情况,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都是一样的。公司找借口,如觉得你不胜任这个岗位才要辞退你,那也得在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既然没有劳动合同约定,那么这个借口就明显不成立。

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就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投诉。

以下是你应得的赔偿:

1.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合同中要包括试用期和转正时间,试用期不可随意延长,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定一个月试用期,两年2个月,三年以上才能定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但绝不能超过6个月。
2.补缴7月至09年1月的社保。
3.无故辞退,应赔偿员工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即一个月工资。

你可以与公司协商,看看公司能完成上面几点,自己觉得差不多了就可以了。如果去劳动局投诉,则需要出示自己的证据,如工资条、出勤记录等一些工作证明。

去当地劳动局投诉,你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没有试用和正式两种之说,这两项是写在一个合同中的。物证记录肯定要,光有人证也不行啊。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局,他会告诉你需要哪些材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05
楼主,不用急,辞退是肯定辞退了的,但你可以要求厂方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理由请参考以下内容:
1,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辞退劳动者,需报经工会批准后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多发放一个月正常工资的情况下才合法!根据这一条你可以要求工厂多给你父亲发放一个月工资!
2,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再结合工厂辞退的实际情形来分析,该工厂在及无合法理由(未另外安排工作同时你父亲又未违纪,工厂也未转产或技术革新或面临经济危机或倒闭的情况)同时又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之辞退,已经严重违法了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工厂必需自2008年与你父亲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那天开始计算对你父亲作出2倍于每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赔偿,如是从2月份开始存在劳务关系的话那么至今应该是7个月再乘以2倍=14个月的工资!
根据以上两项理由,则你父亲应得的经济赔偿应该一共是15个月的正常工资!如果公司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则楼主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放心,诉讼免费且必赢!因为法律是公正严明的!
第3个回答  2008-12-31
1、公司未与劳动者签合同首先就违法了,这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
2、无故解除劳动者需双倍支付赔偿金。
3、不给赔偿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仲裁。(证据)
4、不签合同你可以不承认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如果你不承认就应按正式工待遇。原因是口头协议如果双方任可是成立的。
5、如果他一定要辞退你,走之前要一下离职证明,要有入职离职时间和工资待遇。为下家公司做证明用的。
6、如果不要物件你可以在职时告诉他,或是你在工作中有没有你签的单据手里有的可以做为证据的。
7、如果在职的同事可以证明应该是可以的。最好有书面的签字。

因为你们已经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他们应该给你缴纳保险的。
第4个回答  2008-12-30
我想你这样的情况很难得到赔偿的,毕竟你没跟厂方签劳动合同,甚至连能证明你在该工厂上班的考勤、工作证、工资条等信息都没有。人家可以说你是在试用期,现在试用期到了你不合格,不胜任这份工作,开除你是很正常的,是不会有赔偿的。只有说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厂方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你才会获得违约金等赔偿。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