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口头跟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了,做了交接手续,我也开了离职证明

可是由于这个员工当时提出辞职之后立刻走人了,导致公司没有时间招聘人员代替他的工作,我做工资的时候可以扣除他相应的经济损失费吗?公司可以认为这是旷工行为吗???求高手解答,拜托了!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从您的表述中可以明确,该员工没有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且该员工是立刻走人的,也不符合法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的规定。所以您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按照法条规定的时间,给予相应的惩罚。追问

可是我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是不是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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