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的划界争议

如题所述

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问题,在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两种对立意见:
①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②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划界问题,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国际法院在1969年关于联邦德国为一方、荷兰与丹麦为另一方的“大陆架案”的判决,十分强调这项原则,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判决指出:“划分应依公平原则,以协议进行,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尽可能做到将各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内并在海水下自然延伸的各个部分划归各该国,但不得侵占其他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判决同时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单一的划界方法。
为了具体说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划界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以及任何特殊的或不寻常的情况。
②有关大陆架地区的自然构造、地质构造和自然资源之所在。
③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地区的面积与按照海洋大致走向量出的该国海岸的长度之间,应有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所说海岸的“特殊或不寻常的情况”,往往和海岸附近的岛屿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第121条)。因此划定大陆架时,岛礁起什么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在国际实践中,在大陆架划分时,有的不承认某些岛礁的作用,有的承认其部分作用。采取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比较公平,但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情况比较复杂。
1958年《大陆架公约》比较倾向于中间线原则或等距离线原则。该公约规定,海岸相向国家大陆架边界应“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这项规定虽然被中间线派用来支持他们的论点,但公约只有四十几个国家批准。国际法院1969年的判决是在公约生效后作出的,可见中间线规则并未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第3次海洋法会议在中间线派和公平原则派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83条的规定实际上没有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对立。这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还有待日后的实践来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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