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可以追溯几年的加班费?

如题所述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超过两年的有的省市支持,有的不支持。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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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3
今天是2020年5月13日,新冠后期,亲自到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问过法律援助律师,这边居然是不支持,我说有证据,他说你证据不认可,只认为你这么多年都不追讨已经默认了。看来不同省份或不同时期,对维护法律的意志的尺度上不一样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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