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和带薪年假可以追溯几年的

如题所述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超过两年的有的省市支持,有的不支持。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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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28
追溯一年,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1年。
第2个回答  2016-06-28
劳动法解释2: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