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和本期已签署的劳动雇佣合同中的16.1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本合同所附的工作描述和报酬表以及员工手册和甲方发布其他的准则和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和要求。”,我的提问1)该条款上明列的“本合同所附的工作描述和报酬表以及员工手册……”等等文件,是否被认作为劳动雇佣合同的附加文件?2)上期合同期届满,在签署本期劳动雇佣合同时并没有签署合同16.1条款规定的附件,那么,上个期满的合同附件是否可被认为是本期合同的继承附件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这种情况在劳动仲裁中通常会被如何认定。谢谢指点。
请教,1)按上述说法,如果条款中“本合同所附的……”构成该合同条款的文件并未随附于主合同,或装订成册提交给员工,而仅仅为单独文件存在的话,岂不就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变造成自己所需要的文本了吗,这也被认可?2)该合同条款中的“本合同所附的……”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可以不附,还可被下一轮合同所承续,若附件不改,即可永远延续下去,因为员工已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