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申请哪些补偿合适

本人2015年3月9日进入沧州神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一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部上班,岗位为外贸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转正后4000,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面试时老板承诺3个月后会签合同,后来得知所有的员工都没有签合同。5月27日老板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要我离职,理由为:
明知道不可能的单子还在报价(公司的原则有询价必报);
对客户心里的把握不够准确;(一开始老板要我把我的客户给我师父处理,我没答应,我自己在处理,但都抄送给了老板)
还没有融入公司的环境;(做网站真的很忙,没时间说话,但公司的氛围是四个怨妇(都未婚,有一个稍微抱怨的少点)从早抱怨到晚,但老板支持这种氛围,说只要把手头的事做好就可以了,我和主管是男的,我两很少加入他们女人的话题)
我在试用期内主要给他们做网站编辑美化,我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联系一下自己的客户,但所有的客户都是我自有的(以前自己开发的)。
当日我与老板协商,老板答应再试用一个月,老板说让我以后多问,但我感觉实在没什么问的,业务上核心的没人愿意说,网站编辑她们不懂。我在5月28,29日完成网站中文版的最后内容后向师傅及主管做了工作交接,并写了离职报告及要求赔偿事宜,但5月27号老板已经回河北老家,我在交接时我师傅偷偷告诉了老板,老板给我打了电话,要我最好见他一面,但我一直没去。

后来与老板QQ沟通,要他把没有交接清楚的列个清单给我,他说会给我核对的,但过了大约10天,老板删除了我的QQ.

我不去的理由是我觉得老板录用我只是为了获取我的客户信息,他本人也有许多类似的前科,我觉得我在工作中一直被歧视,主要表现为我的邮箱前面部分不是根据我饿名字来命名,而其他人都是,包括比我后来几天的员工。

请问:
老板给出的试用期的理由是否合法?
我按如下要求赔偿,是否会得到仲裁支持,如果不会,请给出正确的。
一、试用期按照约定工资的80%即3200执行,请准才要求用人单位单位提供本公司该岗位的工资标准,都为4000.前三个月的工资已发,所以应补发(3200/22 - 2500/22)*17+(3200-2500)+(3200 - 2500)=1940.9元;
二、支付4月9日到5月29日共36个工作日的双倍工资;3200/21.75*36=5296.55元;
三、支付0.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3200/2=1600元;
四、支付由于申请仲裁引起的误工费及交通费,300元每天;预计2日,共600元;
以上费用共合计:9437.46元人民币

能够正确回答着,本人在胜诉后会给予100元的服务费,为了保证您能够及时获得报酬,还请发一份邮件到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多谢。
也可在这里回答,但最好也发封邮件,便于辨认身份。

简要的回答你:
一、 试用期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过失性解除,三是非过失性解除。第一种和第二种可以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第三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企业通常使用第一种情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公司没有特别说明公司的录用条件,也没有将试用期不合格与解除合同相关联,他所陈述的事实大多数是主观性评价,仲裁时,这种事实很难被采纳。
二、 双倍工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 试用期工资下限。关于试用期工资的下限,主要有两点约束:一是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按照80%的比例计算出来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
四、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形的情况下,即无理由单方辞退或者没有经考核直接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