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己拟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离职之日起算,扣除前三个月的绩效,请问这么做合法吗?

不合法的话,请问具体违反了劳动法?的那些具体条款?

公司自己拟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离职之日起算,扣除前三个月的绩效,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被克扣的绩效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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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7
  首先公司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其必备内容无缺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者合同无固定的内容和格式。其次公司没权利扣你工资(除缺勤扣款和代扣个税、个人缴纳的保险公积金费用外),任何形式的扣工资。最后,如果有争议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问

前面有网友答复说,绩效不属于工资而属于福利,我们就是工资低绩效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辞职就要损失一大笔钱,有没有什么好办法可以避免扣除绩效呢,个人觉得公司的这个规定特别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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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8-17
单位不违法。绩效奖金属于单位福利,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单位可以自行规定,也可以双方协商。追问

那我们辛辛苦苦的上班,怎么才能保全绩效呢?有没有什么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