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休假时长及辞退补偿问题求助

癌症患者休假时长及辞退补偿问题求助

我1993年1月份参加工作,在2004年8月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先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于2005年8月正式与外企签订合同,目前是无限期合同。2008年初我发现身患癌症,手术前后休息2个月后恢复正常工作,在此期间一直努力工作,2010年4月感觉身体不适刚开始休长期病假,在病假期间公司找我要求我同意降职,腾出工作职位;我想了解一下几个问题,恳请各位帮忙,病休期间本来已经在与病魔奋斗,还要为了生存努力,万分感谢有爱心人士指导:
1:我的病假可以休多长时间,对癌症患者(但不是癌症复发病症)有何特殊政策吗?
2:病假期间的薪资是如何计算?
3:公司要求降职是否合理,我有依据不同意吗?
4:如果公司要求我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癌症患者是否可以拿到医疗补偿?如果能拿到,应该是多少?
5:如果补偿仅是以前期的12月平均工资计算,我病假期间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这样是合理的吗?

  癌症患者医疗期按工作年限确定,并可延长;解除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一、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劳动者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患癌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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