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议价的规定

如题所述

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一、议价是什么意思?1、议价的意思就是,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时,可以通过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2、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3、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二、议价不成功怎么办?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2、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4、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三、收到法院议价通知书怎么办?1、首先得不能乱,最好能安排一个部门统一对接法院,直接向分管领导负责。这个部门一般是法务部,没有法务部的可以安排其他部门。2、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落款要写时间。签收后,在文书右上角标注签收时间、留下法院联系方式。3、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明确送达时间、文书名称、文书作出法院、文书主要内容、法院或法官的联系方式、接收人等详细信息。4、最后,及时汇报领导决策,配合下一步工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三条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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