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必须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必须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经函[1989]53号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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