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月压30%工资当绩效奖,年底一次性发,合理吗

如题所述

首先,要明确你现在是否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你每月发放的工资包括了你列举的你的基本工资、奖金、补助和绩效。如果有约定,公司应当按照你们约定的方式发放劳动报酬,如果明年公司(老总)要变更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必须与你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你的公司不能变更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
  如果在没有与你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公司(老总)单方面变更了劳动报酬发放方式,那势必与你们的约定不符,可以认为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劳动报酬,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也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当然,如果你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时的工资确定,即可以按照你提供的银行代发记录,工资表,领取工资的签字单等相关证据确定。你也可以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具体规定,都包括在《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有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等。
  现在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比较到位的,作为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才能依法维权,只要用人单位有不当行为,都难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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