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上个月的12月27号已经提出书面辞工,但主管一直压着不批,现在我今天提出要离职,老板就威胁我说,你在我这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你如果自离的话,我告到你倾家当产,然后又说,要走可以,但一定要等公司找到接班人顶你,我说我已经提出了书面辞工,他说主管跟你谈条件的时候,你不是答应了吗?不然主管为什么不向他说明情况。也就是说你当时已经同意留下来,你以前那份辞工不算数。我现在没有证据,我辞工书压在他手里,我可以不要工资走人,但我想请问,我会不会负责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想只能去劳动局来解决了,我的职位目前没人顶替,年底企业也招不到人,老板现在跟他吵翻了,非要逼我留到过年后招到人进来,把工作交接完才放我走。我想如果你们说的是正确的话,我12月27日迟工,这个月底应该就能走人,如果劳动局跟老板有关系那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