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个月12月27号提出书面辞工,但没批,现在要自离,老板威胁我说要告我,我现在该怎么办?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上个月的12月27号已经提出书面辞工,但主管一直压着不批,现在我今天提出要离职,老板就威胁我说,你在我这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你如果自离的话,我告到你倾家当产,然后又说,要走可以,但一定要等公司找到接班人顶你,我说我已经提出了书面辞工,他说主管跟你谈条件的时候,你不是答应了吗?不然主管为什么不向他说明情况。也就是说你当时已经同意留下来,你以前那份辞工不算数。我现在没有证据,我辞工书压在他手里,我可以不要工资走人,但我想请问,我会不会负责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想只能去劳动局来解决了,我的职位目前没人顶替,年底企业也招不到人,老板现在跟他吵翻了,非要逼我留到过年后招到人进来,把工作交接完才放我走。我想如果你们说的是正确的话,我12月27日迟工,这个月底应该就能走人,如果劳动局跟老板有关系那就麻烦了。

  先告诉你,你是可以离职的,并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我就不跟你讲法条了,直接告诉你如何处理。
  首先,因为只要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信是不需要批准的,只是要求告知并传达给用人单位。除非你是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因为作为高层管理人员,他的离职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变动,所以从惯例上来讲,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职时需要批准的。但这只是惯例,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是高层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也不是必须要批准,不过会有竞业禁止条款约束。
  其次,至于你所担心的证据问题,我建议你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下,让他们备个案,那样你就不用担心老板说什么没有收到你的辞职信了!至于找同事作证,那就没任何作用了。
  再次,你的离职自然会牵扯到你的人事档案的转移,如果他们故意拖拉、阻扰或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时候,你也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赔偿(最多一月的行政流程,并且这一个月的时间里,用人单位是要支付你工资的)。
  第四,你老板所谓的威胁要告到你倾家荡产,你可以直接忽略这句话。因为像这种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压根就不需要担心会败诉。如果你担心所谓的“暗箱”,那么到时候你大不了消极怠工好了!
  最后,你说想不要工资直接走人,我个人不建议你这么做!首先,你这是彻底断了与这个公司的人际关系;其次,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
  ps:如果你真的还有疑问,那你还是自个翻下劳动合同法再去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下吧~相信你得到的回答跟我说的基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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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6
他们说的很清楚了,我也参与下:
这样的事情你首先要了解下劳动法,或者打电话给劳动局咨询也可以的。
按照程序走,没有什么的,放心了。
不要不要工资就走,这样真的很没有必要,做的就该得。
按照你说的情况是上个月的12月27号,一个月不到的,等到了一个月后就很合法合情了
至于老板说要告你 ,只是一句话而已,不用担心,过了时间前他就没有办法告你了。
说明你的情况让主管和老板通融下吧,如果是跳槽的竞争对手哪里,他们肯定是担心的
都没有关系,我们的法治国家,按照程序走就好了
第2个回答  2010-01-16
朋友你首先要了解劳动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3个回答  2010-01-16
积极拿起发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