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证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

离婚后被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前夫隐瞒下所所借的债务,不知情的女方应怎样举证该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能否反过来要求原告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
上海长宁区法院 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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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11
此种债务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提出谁举证。既然是你前夫隐瞒下的债务,自然有他隐瞒的理由,如果是当初合理合法的正常共同生活开支借债,你是家庭主妇不应不知道。共同债务离婚后才提出偿还,这事本身就有违常理。只要对方所举证据上没有你本人的亲笔签名,你完全有权拒绝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