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恶法非法”的主张是什么学派的理论观点

如题所述

"恶法非法"是法学中的一种理论观点,认为有些法律不公正、不人道,应该被视为非法。这种观点通常被认为是人权主义的理论观点。
人权主义认为,人类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并且应该由法律保护。如果法律违背了这些基本的人权,那么这个法律就是非法的。因此,"恶法非法"的主张是基于人权主义理论的。
这种观点通常被认为是对传统法学中"法律无上限"的观点的反驳。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且国家有权利决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非法的。而人权主义认为,有些法律是违背人权的,因此不应该被视为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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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2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