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第八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内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市级管理的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其他用水单位由所在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许可取水量或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核定下达。第十三条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因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或者企业转产、停产、减产减少用水量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因户名发生变更、用水性质变化、水表停用与复接、销户以及分户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可以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据实核定用水量。第十五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