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借款110万,女子被要求共同偿还,后来怎样?

如题所述

南昌市西湖区男子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离婚。但离婚5个月后,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徐某借款110万元,并让徐某转给了前妻王某,尔后几年时间,李某均未还款。2021年4月,徐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归还110万元借款本息。

但王某以为,本人与前夫李某于借款之前曾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人是应李某的请求向徐某借款,但钱进入账户后,立刻转给了李某。且徐某和前夫李某打下的借条本人也没有签字,这笔借款自始至终是李某个人借款,与本人并无关系,不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

借款人徐某则以为,当时李某曾经阐明是夫妻共同借款,为此本人还与王某经过即时通讯工具停止联络,并留存了聊天截图。王某聊天过程中为证明本人和李某并没有离婚,还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请求本人将110万元转入她的账户。后来基于信任,本人仅只让李某出具了借条。从借条上看到,李某和徐某商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商定了详细义务。该几天说明“李某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但借条上借款人一栏仅有李某的签字,并没有王某的签名。

其实从现有证据及双方各自陈说,这笔债务是有根有据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笔钱王某能否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王某辩白的问题也正是民间借贷中触及的难点,假如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照在案证据,这笔钱是有法可依,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目前这笔债务存在的节点却正好是王某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而且作为借款凭证合同的借条上也仅有李某一人的签名,假如公平分配举证义务,则徐某请求王某承当共同债务具有一定的艰难。依照王某的辩白,夫妻离婚后,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借款。

但也有人以为,即使这笔债务发作在李某和王某离婚之后,但徐某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双方的信任,并向王某停止了求证之前方才借款,鉴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不公开性,触及隐私问题,徐某也不可能调查双方能否离婚,因而这笔债务应当依照共同债务处置,王某和李某应当承当连带义务。

那么到底应当认定为李某人借款,还是共同双方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作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本案的详细状况来看,王某和李某在离婚之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向好友徐某借款,且王某主动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固然王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是因对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的信任,才与李某达成的借款合意,应当认定徐某是向王某和李某共同出借该笔款项的真实意义。

也就是说,固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王某与徐某的聊天记载证明,110万元款项系依据王某指定转至其自己名下账户,至于110万元款项王某能否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能因而免责。故此,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借款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西湖区法院也最终以王某需承当共同还款义务停止了判决,双方也均表示息诉服判。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该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何需求承当共同还款义务,而不是连带还款义务呢?笔者以为,本案认定为债务人共同体之债,双方基于事实缘由构成债务人共同体,应共同承当还款义务,法院判决非常恰当。

其一,我国民法典规则“连带义务,由法律规则或者当事人商定。”关于离婚后夫妻间向第三人举债能否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原本就欠缺规则,也基本谈不上对此情形下债务承当义务形态作出规则,连带义务作为民事承当义务形态,需经法律规则或当事人商定。

其二,从双方关系特别是债务产生的节点来看,借贷事实发作之前,王某和李某曾经从法律上完毕了婚姻关系,经过查明的事实,双方举债又是以夫妻关系停止的,而债权人基于仁慈意义向具有“夫妻关系”的王某和李某出借钱款,从事实上两人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缘由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一切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其三,共同共有债务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关于不可分的给付,数个债务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缘由只能共同协作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向一切债务人恳求共同给付。李某和王某在事实上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在双方维系该共同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因而王某不应当承当连带义务,而是共同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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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17

法院最终判这个女子王某需承担共同还债责任。

俩人已经离婚了,那么对方在离婚后的借款都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也不需要共同还债,可是这个女子为什么会被要求共同偿还离婚后前夫的借款110万?

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借款

2019年4月,女子王某和自己的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

2019年9月,李某向好友徐某借110万,李某当时是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借款,且当时徐某也用即时通讯工具和李某的前妻王某像进行确认过,是否将这笔钱借给她的丈夫。

在确认的过程中,王某为了证明自己和李某并没有离婚,当时还出示了两个人的结婚复印件,当时还要求徐某将这110万转入到她指定的名下的账户。

徐某看到他们两个人的结婚证复印件,所以在借条上就没有让王某来签字,只让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然后约定了还款的日期和利息,还有其他的一些具体责任。主要的内容为“借款日期2019年9月24日到2019年10月23日。”

借款未还,王某和李某被告上法庭

这个借款110万元一直未还,2021年4月,徐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个人共同偿还110万借款本息。

王某表示:当时李某借钱的时候,他们俩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笔借款是前夫李某个人的借款,和她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这个借款应该由李某自己进行还款,她也没有在借条上进行签字,这一张借条只有李某的签字。

徐某表示:他当时保留了和王某的聊天截图,在这个截图的过程中,王某为了证明和李某没有离婚,当时还出示了结婚复印件,而且要求这个钱转到她的账户。当时也是信任他们两个,且也觉得他们两个没有离婚,所以这张借条上才只有李某的签字。

王某表示:这个钱是转在她的账户,不过当时110万元一转到她的账户之后,她立即就转给了李某,所以最终这个钱还是李某借得,跟她没有任何的关系。

法院最终审判

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1、王某、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向徐某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系对夫妻关系信赖,与之达成借贷合意。


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诉争110万元款项,系根据王某指定转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至于王某在收到110万元款项后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因此而免责。综上,王某对该110万元本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离婚后,在金钱方面需彻底划清界限

两个人既然已经离婚了,那么就代表两个人就没有任何的关系,彻底的各奔东西。

在对方缺钱的时候,很多人就会想着能帮一把算一把,毕竟两个人曾经还有过一段美好的感情,如果不帮他一把,那么也太不近人情了。

可是往往帮的方法不对,还让自己陷入债务之中。所以两个人既然已经离婚了,各奔东西,那么在财产和经济方面还是彻底划清界限比较好。

也有类似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小林向朋友借了18万元,这个钱转到自己前妻熊某的账户下,这个男子当时也用自己的名义签了借条,因为这个男子没有还款,所以他和他的前妻都被告上了法庭。

而他的前妻熊某表示她根本就不知道这一回事,她的银行卡一直是她的前夫在使用。

但是有相关的证明,这张银行卡是他们两个人共同使用的,虽然他们两个已经离婚了,但是他们两人还一起到银行归还了部分的欠款。所以最后法院也是判他们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既然已经离婚了,两个人最好还是划清一点界限,特别是在经济财产方面,有能力的话想帮一把,那么就帮一把,但是也要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不要用担保人等这些方式帮前妻/前夫借钱。

离婚后预防“被负债”,很多人即使离婚了之后,还有可能会出现被负债的情况,比如说上面的案例,借款打到了自己的账户,而且用离婚之前的结婚证作为担保或者用自己的账户帮对方还款等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推荐为共同举债。

所以一定要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对方产生了交集。

第2个回答  2021-05-19

李某和王某是南昌市西湖区的一名男子,于2006年结婚,并因情感上的不和而于2019年4月离婚。 但是离婚后5个月,李某以资本周转为由向朋友徐某借了110万元,然后让徐某转移给了他的前妻王某。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李某没有偿还贷款徐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1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王某相信他和他的前夫李某在借贷之前已经解除了婚姻,并且他在李某的请求下从徐某借了钱,但是在钱进入账户后, 立即被传送到李某]。 此外,由徐某和前夫李某放置的借条没有签名。 这笔贷款从头到尾都是李某个人借款,与他无关,也不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借款人徐某认为,当时李某已声明这是夫妻的联合贷款。 因此,他还通过即时消息工具与王某联系,并保留了聊天的屏幕截图。 为了证明他和李某在聊天过程中没有离婚,王某还出示了他们的结婚证书副本,并要求将110万元人民币转入她的账户。 后来,基于信任,我只要求李某发出借据。 从借条中可以看出,李某和徐某商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商定了具体职责。 

实际上,从双方的现有证据和各自的陈述来看,这笔债务是有充分根据的,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共同偿还王某钱。 王某的辩护也是私人贷款涉及的困难。 如果案件中的证据表明,如果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则这笔钱是合法的,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此债务的当前节点仅在王某和李某解散了他们的婚姻关系之后,并且贷款凭证合同的IOU仅是李某的签名。 如果举证责任是公平分配的,则徐某要求王某承担某些困难的连带债务。 根据王某的辩护,夫妻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名义借入,应视为李某的个人贷款。 

有些人认为,即使债务是在李某和王某离婚后发生的,徐某也是基于双方对夫妻关系的信任,而贷款是 直到王某验证后才能借用。 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不是公开的,涉及隐私问题。 徐某无法调查双方是否已离婚。 因此,该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王某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应确定为李某个人借款,还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共同生活的债务。 因此,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为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之时至终止婚姻关系之时。 李某与王某的关系终止后发生借用和发行借据的时间,这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离婚后,王某和李某仍以夫妻的名义向朋友徐某借钱,王某主动提供了副本 尽管王某没有签署借据,但徐某是与李某达成的贷款协议,因为他们信任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 应该确定徐某是王某和李某的联合贷款,这是付款的真实含义。 换句话说,虽然不能确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从王某和徐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确认,这笔110万元已以自己的名义转移到了该账户中 根据王某的指定,有110万元人民币王某是否转移到李某是由于其自身的制裁,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王某仍然需要承担110万元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 

西湖地区法院最终裁定王某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也对判决表示了兴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这笔钱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为什么我们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不是共同还款责任呢? 提交人认为,本案确定为债务人共同体的债务,双方基于事实原因组成债务人共同体,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的判决非常恰当。 我国的《民法》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经各方同意。” 至于离婚后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应为共同债务,则缺乏规章制度,也无权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于债务责任形式的规定,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应由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 

其次,从两党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产生债务的角度,王某和李某在借债之前合法地终止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进行夫妻关系,债权人根据善意将钱借给具有“婚姻关系”的王某和李某。 实际上,两者具有共同的关系,即“由于某种原因建立共同关系的人数,基于共同关系并共享一件事物的所有权制度的人数”,这是合理的。 共同的债务还款责任。 共同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在于,对于不可分割的付款,几个债务人只能基于事实或法律原因进行共同付款,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付款。 李某和王某实际上形成了债务人社区。 双方在维护社区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因此,王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承担连带债务偿还责任。

第3个回答  2021-05-16
这种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女子和前夫就结束了婚姻关系,女子不承担相应借款责任。这种判决后来得到了纠正。
第4个回答  2021-05-16
后来这个男子的这个愿望也没有实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已经离婚了,前夫的任何的财产和债务跟前夫都没有什么相应的一些关系了,所以没有必要再去让别人替你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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