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和征收区别

如题所述

很多人将“拆迁”与“征收”混为一谈,或者说为“征收拆迁”,但其实“拆迁”与“征收”是完全不同的。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用的是“房屋征收”。那么从拆迁到征收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权力行为;而房屋拆迁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迁”意指将建筑物所有者搬迁至别处重新安置。

实际上,“征收”与“拆迁”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征收必须是居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带有强制性,且只能由政府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拆迁。

其次,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使用“房屋拆迁”词语,是因为当时的形势需要,但存在大量弊端。

一是拆迁与征收的混同;二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的混同;三是公权力行为与私法行为的混同。

实践中,随处可见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对“征收”原本之意的扭曲和异化:

一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参与拆迁,而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二是地方上出现的大量非公益建设项目拆迁,随意性大,在实质上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而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成功在立法层面首次对何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并且明确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进行征收,更不得强拆房屋。

不过虽然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严格限制为政府作为唯一主体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进行房屋征收,但也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

比如:2017年项城市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行六不赔偿原则、对城市周边的村庄房屋进行拆迁,拆掉了十几个行政村,二十多个自然村,多数村民在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未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违法建设,对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致使村民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征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在在明律师实践中,发现很多危房改造、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案例中,拆迁方不管此次征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与低成本。

并且很多房屋明明还很新,却被划为棚户区改造,这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有甚者,打着“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伪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储备商业开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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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19
方式不同、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改造是属于惠民工程建设的范围,其方式是在不改变居住地方的情况下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同时还兼顾城市美化的性质。而拆迁是因为国家发展的需要,其方式是将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然后迁移安置到别处。
改造的目的在于对城市局部或者整体部分进行规划改造,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老旧小区的改造,让人们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面貌,拆迁则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经济政治等进行的活动。
第2个回答  2020-12-16
房屋的拆迁和征收他们的区别就是说房子的拆迁就是这个地区,这一个地方是需要搬离这个地方,有可能是,国家有什么项目,所以需要你们搬离这个地方,征收就是什么?就是国家在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再吓我征收,用你们的土地,拆迁是会给你们拆迁款的,而且价格也是非常高的,对于征收,他给的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但是相对来说,他是比拆迁少的,因为所谓征收也都是国家根据现实的情况或者建高铁,或者是去建造一些利国利民的所一些设备,所以是需要你们搬离这个地方,所以给你们的补偿款也是不会太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