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题

进口商ABC 开来一L/C,规定10月30日为最迟装运期。因出口商收到进口面料较迟,来不及生产,就要求信用证装效期改为11月20日。11月18日出口商收到正式修改书,除装效期展期外还增加了一个条款:出口商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船开48小时内的关于通知装运细节的电传副本。
出口商认为修改书达到时已超过船开48小时,无法办到该条款,可不受其约束。同时货已装船,因为要利用展期的条款,所以未对外做拒绝修改的表示。在11月25日出口商交单索款。开证行以无要求的电传副本为由拒付,而出口商认为修改书达到晚于船开48小时,所以无法提供电传副本。你认为开证行是否应该付款?

第1个回答  2017-06-11
开证行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开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因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唯一要求是“单证相符的原则”。
注意:“单证相符”强调的是单据内容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指单据真正的内容相符。

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证认为条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背常规(信用证,只规定受益人洽定的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但并未列明通过单据来证明。),就应该提出修改信用证。一旦接受就要完全按信用证的要求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