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办议付,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证?分析原因。
希望有知道答案的尽快回答,谢谢。

这个案例中的开证银行是有权拒付的,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的同意时不能单方面修改的。本案例中B公司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但是并没有得到开证银行的书面许可!所以B公司的展延船期是无效的。

所以,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5月10日)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得晚于4月15日),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B公司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这也就决定了买方修改的仅仅是买卖合同,而信用证并未被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