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其例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686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 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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