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制人员李某,工资一直是按照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由于该单位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导致人员缩减(非在编)。之后在李某没有任何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单位善自降职降薪。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事业,并非企业,降低非编制人员的薪金还有情可原,但降低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显然是滥用职权的表现,请问,该如何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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