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6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三个月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两个月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