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帮忙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我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6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5000箱,按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8月30日”。我公司考虑到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加上货物早已全部备好,因此于6月15日一次将货物装船并运出,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行为与付款行为,是分开的;合同与信用证的作用是不同的,但又相互联系.
合同的主要作用:规范国际贸易的行业,是约束国际贸易行为的主要要件,贸易行为的合规与否,主要依据是合同.
信用证:是贸易付款的要件,付款与否,主要是依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依据合同条款来制订的,信用证条款在细节方面与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全一致性,但信用证条款必须不能与合同条款相矛盾.
上述案例中,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不矛盾的,而且信用证条款在细节上还做了更细化的规定(最后发货日期),但你公司的做法,很明显是犯违合同条款的,尽管从信用证条款看,你们没有犯违.
如果你公司按一批发货,明显围犯了合同条款,结果很可能是:对方支付银行在审核付款条件时,会拒绝付款,这样的话,你们就不能收到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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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3
你公司这样做不违反信用证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不影响银行付款。但这样做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会提出索赔。
第2个回答  2010-10-13
贵公司的做法欠妥
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如此造成的损失应该有卖方来承担。
如果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可以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