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区别说正文

如题所述

13至18世纪,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学说——法则区别说,以法则而非法律关系为核心,将法则分为不同类别以决定其适用范围。早期的分类有二分法,如人的法则与物的法则;还有三分法,包括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人与物混合法则。这一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意-法法则区别说(13-15世纪)起源于意大利,13世纪末期的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者如巴尔多鲁(1314-1357)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研究法则抵触问题,形成了意-法法则区别说。他区分了域内与域外的适用规则,关于物的法则限于城市国家范围内的不动产,关于人的法则则适用于居民,但有例外。禁止某些行为的法则在域外也可能无效。


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发展,迪穆兰(1500-1566)和阿让特雷(1519-1590)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迪穆兰扩展了巴尔多鲁的理论,提出了当事人意法则区别说,强调程序法则适用行为地法,而实质法则分为必须适用和基于当事人意愿两种。阿让特雷主张主权和法则的属地原则,认为土地事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允许人法则适用于域外,对后世荷兰法则区别说影响深远。


17世纪,荷兰法则区别说兴起,由保罗·伍特(1619-1677)等人发展,许贝尔的《市民法论》中提出了三个解决法律抵触的原则,强调各国法律在本国有效并约束其居民,以及各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些原则对英美国际私法有着深远影响,并体现在1834年斯托里的《法律抵触论》中。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则区别说在欧洲法律编纂中显著,如《法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警察、不动产和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体现了法则区别说的理论精髓。




扩展资料

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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