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如题所述

一、科学地看待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价值功能

  市场机制的灵魂在于它的“效率”价值功能,“效率”又通过市场自由流转得以实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不遗余力地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试图以此破解我国的“三农问题”难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1)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的国家粮食安全,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取代;

  (2)尽管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不如从前,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然不能完全消灭;

  (3)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这些基本因素的存在和不可改变,决定了我国农业及其农业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

  因此,破解我国“三农问题”难题,缩小城镇与农村的差距,除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外,更为重要的应当是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生产方式创新、城镇化进程、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制度机制等综合配套措施,系统地加以解决。

  总之,我们应当理性分析与看待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准确给予定位,不过分地夸大它对“三农问题”的价值功能。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应当从制度基础改革入手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基础上,不可能创新一项真正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道理很简单,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完全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它遵循了“需要就是权利”的社会保障规则。

   因此,无论如何我们也难以看到承包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市场繁荣景象。即使我们的《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我们也不难预见:并不会因此而出现承包土地经营权自由流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只有我们不再以“公平”价值目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基础,不再让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肩负农民生存保障社会功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真正的可能。

  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难点,并不在于设计一套流转规则,而是创新一项能够自由流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类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交易本身,我们并不陌生,从小到大,谁不会买卖东西!核心问题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东西”的可交易性及可交易程度。

  我们《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是用一节专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吗?但我们并没有由此而看到一个发达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市场。同样的原因,我们也不应当对新的《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的定性抱以更大的期望。

  总而言之,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项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以替代目前并非以自由流转为目的而设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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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8
农业要现代化,没有规模不行。高度组织化的现代农业与千家万户的“百衲衣”小块田不相匹配,正是适度规模农业的强劲需求,形成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的态势。
  也要看到,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展不一;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强制下命令、定指标;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打着改革旗号低价征用农地、多占耕地的苗头。更让人值得警惕的是两种“土地掮客”。一种掮客成天夹着一个黑包,在田野里乱转,说是来流转土地的,其实不过是赚个差价,土地立即流转给下家。另一种掮客是,到农村流转土地,说是搞农业项目,实际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搞非农项目,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土地流转决不能变了味道。必须“守住一条线”,就是充分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重点是稳步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引导土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的细碎化问题。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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