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如题所述

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五)刑事司法行为;(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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