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旅行社的税率有多大影响

如题所述

一、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解决旅行社重复纳税问题。由于旅行社业务涉及的产业链长而杂(包括旅游业、交通业、餐饮业、住宿业以及不动产租赁与使用等),在征收营业税过程中,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对旅行社实施“营改增”,有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有利于减轻中小旅行社的税负。我国旅行社现行营业税税率为5%。而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简易税率缴纳增值税。可见,实行“营改增”后,中小型旅行社的税负减轻了,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及附加等也将随之减少。
3.有利于减少旅行社的税务风险。目前,大多数旅行社存在兼营行为和旅游商品混合销售行为,由于无法准确界定某一特定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旅行社的涉税风险较高。“营改增”后,对旅行社所有业务征收增值税,避免了增值税与营业税混淆情形,大大减少了旅行社的税务风险。
4.有利于旅行社竞争力、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营改增”后,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旅行社必然会对票据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市场定位、采购及管理流程、经营模式等进行适当变革,以适应增值税征管的特点,从而有利于旅行社竞争力、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5.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及其关联产业的持续发展。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旅游业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较强的关联带动作用。旅行社“营改增”将进一步带动交通、住宿、饮食、游览、娱乐、文化等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服务业与产品制造业的融合,拉动经济增长,为就业提供巨大空间。
6.有利于加快与国际税制接轨的速度,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我国旅行社“营改增”将有利于加快与国际税制接轨的速度,增加国际往来,扩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水平。
(二)消极影响
1.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净利润空间降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现行营业税政策下,对旅行社实行5%的差额税率,营业收入按扣除为游客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交通费、住宿费、景区门票费等的差额计算,而实施“营改增”之后按增值额全额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旅行社税负增加。此外,住宿业、餐饮业以及旅游景区等与旅行社业务关联性强的行业,大都还实行营业税,“营改增”后旅行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旅行社面临税负增加风险。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与代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之比达不到一定范围时,可能给旅行社带来税负增加或净利润空间降低的风险。
2.加大企业财税核算难度。增值税制下,对各种物资采购、设备更新、食宿费用、交通运输费用等统一通过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行增值税核算,并在该科目下增设多个明细科目,影响了企业静态报表并使其财税核算更为复杂;加之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远远严于营业税发票,这就加大了企业票据管理的难度以及财税核算的复杂性。
3.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营改增”后,对旅行社征收的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将为旅游业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较大比重的省份带来较大冲击,致使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二、对旅行社“营改增”的主要难点分析
(一)足额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困难
1.旅游的异地性特征与旅行社规模的限制导致当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难以确保不同城市或地区有业务合作的企业实行一致的“营改增”政策;二是境外旅游在我国旅游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出境旅游所取发票不够规范;三是我国现行旅行社中小规模纳税人居多,大多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2.旅行社业务涉及面广,现行政策规定下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有限。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允许抵扣范围,除交通运输业及农产品可凭相应发票抵扣外,其他业务均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同时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旅行社所涉及的业务主要是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业务”,所服务的对象是“消费者个人”,从而导致旅行社涉及的业务成本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平衡“营改增”前后旅行社的税负较为困难
在进行旅行社“营改增”的税率设计时,需要考虑如何平衡税改前后的税负水平,以达到避免“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目的。这加大了税率设计的难度。本文运用模型对设计合理税率、维持“营改增”前后旅行社的税负平衡难题进行分析。
假设某试行“营改增”政策的旅行社k的营业收入为RK, Δi表示税负率变动,ik表示“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ikl表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Vtk表示旅行社k能进行进项抵扣的第t种外购劳务或商品的价值,it为第t种外购劳务或商品的进项增值税税率,则“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Rkik,“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为Rkikl,旅行社k的可抵扣进项税额ΣVtkit,税负率变动,Δi =(iklRk -ikRk -ΣVtkit)/RK =ikl -ik -ΣVtkit /RK,其中ikl -ik表示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ΣVtkit /RK表示可抵扣进项税额带来的减税效应,为了避免旅行社k“营改增”后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现象,需满足Δi≤0,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带来的减税效应大于税率变动带来的增减税效应,从而设计的增值税税率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之间需满足条件:ikl -ik≤ΣVtkit /RK,由此可见,对旅行社推行“营改增”税率设计的难度。

三、旅行社“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合理设计税率,发挥减税效应
合理的增值税税率有利于解决“营改增”后平衡税负的难题,有利于避免旅行社“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增加税率档次、加大税收征管难度等问题。通过本文分析发现,旅行社作为一般纳税人,只要能够足额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税率在5%—15.57%内都是合理的。由于旅行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应尽可能在现行税率档次中选择接近最低税率5%的税率,以达到税负平衡。因此,本文认为对旅行社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较为合理。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扶持旅游行业发展
为了促使旅行社企业净利润增加的积极效应抵消或超出税负增加的不利影响,政府应加大对旅游行业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制定有效政策,带动旅游行业的发展。主要思路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各地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开发新型旅游项目;拓展国外新兴旅游市场,简化沿边旅游手续,提升旅游业对外开放水平,构建公开透明的旅行社企业经营平台等来带动或促进旅行社的发展。
(三)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为了消除旅行社因进项抵扣范围有限而产生的税负增加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适当扩大旅行社的进项税抵扣范围;二是加大旅游税收优惠力度,对旅行社向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实施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或通过签订旅游税收协定,简化相关税收征收流程,减轻旅行社税收负担。
(四)准确自我定位,积极做好财税核算工作
一是旅行社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应准确定位,并力求使可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与代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之比达到相应要求,以避免风险。二是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切实做好票据管理与使用等财务管理工作,以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三是旅行社应加强企业经营环节的控制与监管,严格按照标准与流程进行业务合同、发票的审核与处理。
(五)协调中央与地方对旅行社税收收入的分配关系
“营改增”后,面对可能出现的地方旅游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应积极采取政策,逐步增加地方对旅行社税收收入的分成比例或采取税收收入仍然归属地方所有的政策,以补偿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地方政府对旅行社“营改增”的全力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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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0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税率是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税率就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