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8月8日被聘为山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护士,2011年2月单位要求我们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医院原岗位工作,2014年5月被医院无故辞退。我想知道从2010年8月8日到2011年2月这近6个月中,医院与我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医院的做法是不是“逆向派遣呢”?医院让签的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证据补充:我有医院从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表、2011年在单位安排下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