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同业竞争的问题

如题所述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且不是限制劳动者去合作关系的公司。公司做法曲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