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与法院开庭的区别

如题所述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吗
1、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中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仍不服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诉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劳动争议案件最终结束。
2、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案件有的是事实较为清楚,争议金额数额不大;有的是国家有明确的标准,比较容易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对这两类案件,在当事人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为终局裁决。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对这两类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若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仲裁程序违法或者适用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开庭步骤
1、明确请求;
2、答辩;
3、调查事实;
4、举证质证;
5、辩论;
6、陈述
三、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审理的准备.本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员(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的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4、评议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事实,确定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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