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好像你把关系弄反了,应该是非缔约国可以枪杀缔约国战俘,因为非缔约国行为不受公约限制。
在《海牙公约》中,也有“普遍参加条款”限制。即缔约国才需要履行义务。
直到1949年订立的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拓展了五点原则,才取消了海牙公约的“普遍参加条款”:
①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冲突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
②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不是缔约国时,其他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之拘束;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之规定,则其他缔约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受公约之拘束,即公约取消了海牙公约中“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
③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冲突各方应遵守的最低限度准则: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伤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④公约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游击战的合法性和游击队员的战斗员资格。
⑤公约不但禁止占领国破坏占领地的私有财产,而且禁止破坏属于国家、集体或合作组织的财产,即承认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
不过,真正到了世界大战的时候,已经没有任何国际势力能维持监督此公约有效执行了,更多的是靠各国的“自觉”
追问关系反了?那请问,也就是说二战只要德国是缔约国,不管苏联是不是缔约国,德国都不可以枪杀苏联战俘喽?
追答对的,海牙公约中的“普遍参加条款”限制,即缔约国才受公约限制。德国是缔约国,所以德国国家行为在法理上受限。苏联不是缔约国,所以苏联国家行为上不受限。
正因为这个矛盾,所以1949年才增加了“普适性”,即一方为缔约国,非缔约国也不得屠杀缔约国平民。
当然这只是法理上的不允许。实际上战争中双方都在互杀战俘。
您太客气了,还有问题的话就私信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