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与付款时间不一致.应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你好,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据此,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的,可以认定签字盖章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次月要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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