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别人的作品侵权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这是因为,根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编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如著作权包含的摄制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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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4

看具体情况: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侵犯他人作品的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2个回答  2016-12-02
你好。
改编他人作品,并不必然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改编作品,即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者在使用、出版、演出改编作品时,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且不可忽视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否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行使法律权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因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法律规定原因(可拓展阅读)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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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7-11
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看。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结果跟原作品差别不大的话,那么该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版权还是归原作者的,修改人不能随意使用。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已经产生了新的作品,这个新的作品就属于改编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修改人。但尽管如此,你在没经过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还是不能擅自使用这个改编后的作品,因为这个作品还包含了他人独创的内容,随意使用会侵犯原作者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