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所设立的项目部要交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我所在的XX集团公司XX分公司XX项目部,今天到内蒙古XX市XX旗地方税务局开发票,税务专管员说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要求项目部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还说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要在地方交纳0.2%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据此:有你集团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即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又要在当地交纳0.2%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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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1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8998〕8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
第2个回答  2010-09-01
是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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