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我能否退房并要求赔偿

如题所述

案例: 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所预售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及付款方式。但是在此时,房产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开发区规划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张贴与销售大厅的西墙。但是,当时我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该协议签订后,我向房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不久,我听人说该房产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非法售房,于是对房子的质量不免担心起来,再加上我现在对房子的位置也感到不太满意,便不打算再购买此处房产。我认为我们之间尚不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不受其约束,而且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售楼员并没有向我说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房,并要求房产公司按已付房款1倍支付赔偿金。另外,在预售合同中,房产公司以印刷条款的形式规定一切争议都只能由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我是否必须按照这种规定到房产工地所在的外地进行起诉?以案说法: 可以明确,你们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书的性质是合同并已经成立,但是可以确认为无效。你可以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偿还所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但是不能够要求赔偿。你只能向所购商品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不是协议所规定的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下面就具体分析: (一)该房产公司应该退还你所交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但是这种买卖合同无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由于房产公司在你们签订预售协议一直到你提起诉讼之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你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由房产公司负担。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你们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产公司应当返还你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该房产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你不能够获得已付房款1倍赔偿。该房产公司将正在办理的证明张贴于销售大厅西墙。这说明,并非是房产公司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房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不应该承担你所要求的按已付房款1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二)你有权不向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二是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管辖;三是必须书面形式;四是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几个法院之间选择;五是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案中,房产公司在协议书中以印刷条款的形式规定一切争议都只能由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处理,这一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门规定,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你只能够向所购商品房所在地法院起诉。 维权技巧: 1.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应该注意到非正式的意向性购房协议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区别。具备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主要内容的意向性购房协议才是房屋买卖合同;相反,不具备这些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只能算作意向性购房协议。了解这一点,有利于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权利。 2.法律对于房地产纠纷的管辖不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开发商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影响当地的法院的独立公正性,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维护购房业主的利益。消费者应该注意在诉讼中坚持这个原则,反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7-25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陈雷律师

合同-债务-婚姻

王金虎律师

民商事诉讼

济南律师苑学宁

投资、土地拆迁

上海王明磊律师

刑辩-离婚-拆迁

广东邹海燕律师

民商事、债权债务

广东朱俊凯律师

婚姻-借贷-房产

重庆郭田律师

劳动-房产-合同

苏州汤芳芳律师

婚姻-交通-劳动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在线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