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加班费,仲裁员告诉我说他们算加班工资要按综合计时制来套。我上班的单位每天只按排了7小时,而我有休息日加班,单位没有算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调休。说必需要按每天8小时来算,超过部分才算加班费的,我在单位做财务工作,又不是小时制工资。因此不服提起仲裁,但总裁员这样跟我交流,我就不知道怎么回应了。
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但因为单位上下班制度就是7小时,那加班要把那1小时补够才算,还是怎么的,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司法解释。
追答那有约定从约定,单位的书面制度明确的,那应当按照执行,如果之前有过结算加班的,从前结算方法,单位的制度或合同约定有违法律法规的,应从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