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0岁,现在深圳工作!二年前把父母接到深圳来,一方面想让他们照顾一下孩子,另一方面想让他们远离农村很辛苦的生活!
但我父亲是个没有肚量,说话不经大脑的人,这二年来天天在家摆一张臭脸,根不人会用好口气说话,每天给我增加很多麻烦,原本很幸福和睦的家庭也是经常闹矛盾!我老婆已经被他气得现在不当这个人的存在了!他整天还说为我好,但根本就不知道我要的是什么?我要的是家庭的和睦,一句话:家和万事兴!没有温暖和谐的家庭,别的东西再多,有什么用?但他唯恐天下不乱,天天给我制造麻烦,看什么都不顺眼,跟谁都没好口气说话,还说一些很无赖的话,根本没有任何“心胸”可言,我真的很气愤!我让他回老家去住,我每月付钱给他生活,他又不愿意(他才57岁,连到工人退休的年龄都不到),在这边每边干点家务活就说累死累活的,其实根本没有做什么,大部分家务活都是我妈做完!我现在实在忍无可忍了!
我想通过法律手段来和他分居,我可以每月支付他一定的生活费用,总之我会尽到一个做儿子的赡养义务,就是不想看到他,不想和他一起生活!请各位帮我支支招!
不可以。法律似乎并无明文规定,但诸如以登报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所谓“断绝亲生父子关系”的声明,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
首先,这样的行为有背社会公义和道德。
其次,在法律层面,父与子是两个各自独立主体,既不牵扯财产关系,也不牵扯债务关系,父、子,各自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拥有处置权、各自对各自的债务负责。这其中并没有自然的连带、担保等关系。
第三,亲生父子关系属于事实关系,不能自认解除,是无法改变的即存关系,而且一方不履行义务,并不妨碍对另一方的权利,也就是说,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父亲有抚育儿子的义务。
如果认为对方没能尽到义务,甚至虐待等,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解决,但一般不论判决结果,双方的义务是不可免除的,直白点说,不论父亲如何让对儿子,当父亲在必要时,儿子还是须承担起赡养的责任,反过来也一样。
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虐待,法官有可能会认为双方不适合共同生活,需要部分改变双方关系现状,比如分居、或者将父亲、儿子送到社会公益机构暂居等,但需要一方负担的费用等义务,还是不能免除的。
即便双方的行为涉及了犯罪,一方被收监等法律措施惩处,理论上,另一方还是需要去探视的。
扩展资料
现实中还有一种通过法律定义的父子关系,比如被拐卖的儿童,找不到亲生父母,民政、公安等部门是可以为其找到一个合适的家庭,并办理收养等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关系破裂,可以解除关系。
现行法律也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比如继父等这样依托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的,也会随着其他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但如果双方因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通常不认为会自然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父母子女关系
通过法律、文书认定的父子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