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09年7月18日从一辆公交车上摔下,导致当场昏迷。
后有人拨打110才 把我母亲送到医院,110通知我们才知道事故发生。
因当时我母亲头部受伤,她对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全部想不起来,
我们一度认为她是自己走路摔的,直到第二天听到镇上目击者在议论昨天
看到一妇女从公交车上摔下,并且正好他们认识我母亲,我们才发现
事情蹊跷,于是我们多次盘问我母亲,我母亲仔细回想后,说当时
做公交车快到她要下的站台前她提前站到后门,这时候司机一直在打
手机,缓缓的在开,离开站台了才开车门,我母亲以为车子停稳,
就一脚跨下去,垮下去的时候才发现车子还在行进,因惯性作用直接
摔了出去,左侧身体着地,当时头部流了很多血,经检查,左腿大腿骨断。
事后,我们再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警察调出了昨日案发现场报案记录,
记录上清楚的记载着有人报案说路边有一妇女晕倒。其他什么都没提。
经调查,该报案人就是当时我母亲乘坐的公车司机,他也承认我母亲坐
的他车,从他车上摔下。但是他说至于我母亲是自己拌出去的,还是因为
车子没停稳摔出去的,他保留意见。
我们通过多方寻找,找到了当时的很多目击证人,他们说看到我母亲从
缓慢行驶中的公车上摔下来,并且司机过了50-60米才停车下来,下来后
一直强调“不是我撞的人,不是我撞的,她自己摔下来的,当时我在打电话
没注意她怎么摔下来的。”
现在我们想问:
1,公交司机是否全责
2,公交司机报警隐瞒事实,是否需付法律责任;
3,这条维权的路我们该怎么走?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交司机都未过问我母亲的事情,
也未登门看望。
1,公车司机不可能不知道我母亲从她车上摔下,因为目击证人说他下的车,并且车上还有一个乘客,我母亲说认识这个乘客。
2,我母亲在A路公车出的事情,可110的报警记录上记载的是B路公车司机报的警,但在第二天的调查中发现该报警手机号的
持有人就是A路公车司机,并且是他本人报警的。
请问,这些细节,能否说明该A路公车司机属于隐瞒事实,能否让他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