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对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表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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