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资质是什么?

公司正在申请探矿权,文件中有这么一句话,请问这句话的含义,具体详细点哦:具备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不理解主体资格和资质是什么意思?请专业人事举例说明。

煤矿投资所涉及的部分法律规定

近来因一个煤矿投资项目需要,研究了我国现有关于煤矿投资的政策法规,因具体项目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故本文章不涉及具体分析,仅仅是将部分法律规定写出来,供大家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1、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出资勘查;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与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但该法对于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地方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中做了详细限制性规定,如云南省。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受让人同样应该具备上述资质条件方有权受让矿业权。

2、关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相关费用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探矿权、采矿权需要交纳使用费、价款、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1)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根据该规定,如非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无须支付矿业权价款。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属于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显然,该通知并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探的情况,而是一律直接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探矿权,这为非国家出资勘探的探矿权收取价款的做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3)焦煤采矿权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4)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矿补偿费费率为1%,开采回采率系数等于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属于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煤矿资源属于该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因此其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换言之,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

4、办理煤矿探矿证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的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但对于2009年开始是否依然不受理新的煤矿探矿权申请,暂时未见相关规定,因此,上述通知是办理煤矿探矿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注:本项目相关分析成型于2009年3月中旬。但2009年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继续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通知附后。

5、关于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主体

(1)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主体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地方省级矿产主管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级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采矿权转让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可通过出售、合作、抵押、出租、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但禁止通过承包方式转给他人开采,转让必须履行转让合同审批和采矿权变更审批程序。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证的有利条件

首先,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其次,如上3所述,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换言之,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

最后,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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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31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好像没有什么资质要求的,可能是你申请办理探矿权证时,需要有勘查单位,而勘查单位是有资质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1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说得准确点就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比方说15岁的小孩子就不能申请。

2 资质是指必须具有勘查许可证。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