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工提前退休问题

父亲在A单位(现倒闭)从事锅炉工工作二十几年,后又在B单位从事锅炉工作2年(未签订合同,好像属于临时职工之类),今年55岁,去办理退休时,发现在A单位工作期间档案里有10多年的工种栏填的“工人”,而只有8年时间档案中填的“锅炉工”,根据相关规定要从事9年才可办理,工作人员认为年限不够不予以办理,到B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工作不予承认,这合法吗?
请问还其他办法吗?急~~~~~~~~~~~~~~
打错了!!上面是
"工作人员不承认相关证明有效,这合法吗?”

welcome211,不懂装懂是无耻的,丢人现眼是可以的

别胡说八道来混分了

回答楼主

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只看档案记录的,填“工人”那种肯定是不算特殊工种的,而后来在另一个单位工作,没签合同,没转档案,档案没有记录,并且没有在当地劳动局备案(在劳动局备案了,就可以证明是特殊工种),所以不是通过B单位的一纸证明就可以要求认定的

现在基本上没有什么好办法可以解决了,A单位已经倒闭了,想补充资料改档案都没有可能性了

虽然只差一年,但是无法申请特殊工种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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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2
只能按当地政策为准,毕竟每个地区的政策是有出入的.

建议你再次进行申请,补充材料比较好一点.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2个回答  2016-10-25
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市属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提出申请,提交《失业证》及《劳动手册》,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劳动保障
第3个回答  2009-07-06
事情是发生在什么时间啊?是不是发生在新劳动法以后。要是的话就应该按照新劳动的规定办理了。 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律师!